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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局领导
局 长 : 吴建平
副 局 长 : 王兴成
    王瑞生
副调研员 : 王明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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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l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八条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十九条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常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四条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九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全国纪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三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第三十五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章 体育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各级体育总会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三十九条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第四十三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四十七条用于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体育器材和用品,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审定。
  第四十八条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建立各类体育专业院校、系、科,培养运动、训练、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以及从事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举办体育专业教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利用竟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上;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军队开展体育活动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金昌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金昌市体育局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单位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412号令(第336号、337号、338号项目)。
3、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发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申请举办体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批工作应当以体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要有利于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
4、国家体育总局4号令《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第十五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5、《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严格审核、审批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武术学校的设立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核。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合理规定,对各类武术学校办学规模、条件设施、师资、资金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批并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同时,要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已审批设立的武术学校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合格者,允许继续办学,不合格者依据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金昌市体育局是市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从实际出发,研究和制定金昌体育事业的发展战略、政策,拟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和提出全市体育经济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制定全市体育事业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体育工作;对国家公布的体育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二)推行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三)指导业余运动队伍的建设,组团、组队参加全省运动会和全国性、全省性竞赛,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四)指导全市业余体校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体育工作。
(五)加强体育产业的调查研究,拟定发展规划和宏观指导政策;培育和开发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
(六)负责体育经营市场的审核办证,负责体育经营人员培训和资格审核。
(七)承担对全市体育经营市场的管理工作。
(八)开展地区间的体育合作、交流。管理和指导体育系统及民间体育处事工作。
(九)负责全市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十)管理直属单位,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类 别

名 称

发布机关

实施时间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法 律
(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国人大

1995.10.1

建设局

行政法规
(1件)

《国务院对确保留的行政单位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

国务院

2004.6.29

 

部门规章
(3件)

1、《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0.9.8

市政府、市公安局

2、《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

2000.7.27

公安局、教育局

3、《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

1999.2.4

教育局

地方政府
规章(无)

 

 

 

 

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
(一)行政许可(4项)
1、临时占用体育设施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四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单位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36号?
(2)国家体育总局4号令《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第十五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3、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单位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37号
(2)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发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申请举办体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批工作应当以体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要有利于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
4、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单位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38号
(2)《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严格审核、审批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武术学校的设立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核。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合理规定,对各类武术学校办学规模、条件设施、师资、资金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批并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同时,要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已审批设立的武术学校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合格者,允许继续办学,不合格者依据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二)行政处罚(2项)
1、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处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着眼点审批
法律依据:国家体育总局4号令《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罚则第二十九条: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罚则第三十条: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取缔或撤销原批准文件,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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